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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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一、城镇职工和参保居民住院
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按照100元执行。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度累计4万元以下的部分,退休(职)前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退休(职)后支付比例分别为95%、94%、93%;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的部分,退休(职)前统一支付比例为95%,退休(职)后同意支付比例为97%。
    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范围内住院医疗费,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分别报销85%、80%、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分别报销80%、70%、55%;学生儿童分别报销90%、85%、80%。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街道、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城镇职工和参保居民门诊大病
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范围内门诊大病医疗费,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分别报销80%、70%、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分别报销75%、65%、55%;学生儿童分别报销90%、85%、80%。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一级医院执行。成年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
三、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应当连续缴费。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以下称等待期)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三个月及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计算连续缴费时间。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以上,以及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及时参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从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不予支付。
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四、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知识宣传
1、社会医疗保险仅报销因参保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因有第三者责任、工伤等(如车祸、被人打伤、在工作单位或因工作原因受伤)均不在医保的报销范围内。
2、手术取钢板也需要填写意外伤害审批表,内容要与第一次填写的审批表一致。
(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基金将追回报销费用,严重者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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